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作为执业律师,在承担诉讼代理之职务过程中,必须遵守自身被委托的权限要求,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就表明,律师在履行其代理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委托人授予他们的权利范围,绝不可以逾越这一界限。
然而,对于案件暂停期间律师会见的费用收取问题,该法规并未对律师会见的次数及收费的具体标准做出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律师的收费是由律师与委托人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商定,并在正式签订的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此,具体的收费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达成的共识来决定。若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时,由于案件暂停而无法进行会见,这无疑将对律师的工作量和时间投入产生影响,从而也会对收费产生相应的影响。
然而,具体的收费金额仍需根据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以及律师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成本来确定,而非由法律直接规定。总而言之,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时,有责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该法规并未对律师会见次数和收费的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具体的收费金额应根据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