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保险合同中,对于非基本医疗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一律不予赔偿。其原因在于,医疗费用中的“非基本医疗药品费用”的拒赔条款,已经明确排除了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故属于免责条款的范畴。
然而,若被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保险公司并未全面、及时且清晰地向投保人详细解释和告知此项免赔条款,那么该条款将失去其法律效力,无法对保险双方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