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拆迁房未能按期交付,业主有权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书,敦促开发商尽速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并就超过约定交付期限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如在接到催告通知书后的第三个自然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有效解释,业主有权解除合约,向开发商追索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