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一场男方存在负债状况的婚姻而言,离婚诉讼中涉及的房产所有权分配问题并不是简单地将其划归女方所有,还需要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其中主要包括债权性质(即该笔债务究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抑或是仅由男方单方面承担的个人债务)、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即该房产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或者仅仅是女方个人的私有财产)以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具体约定等等。若经证实,该笔债务确实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并且房产也明确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完全有权利主张将房产归于自己名下。
然而,倘若该笔债务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即便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将房产划归女方所有,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提出共同偿还债务的请求,这无疑将会对房产的最终归属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