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法定程序,普通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在案件侦查阶段,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通常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若存在特殊情形,则可申请延长1至4个工作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30天。检察机关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7个自然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