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占罪之成立并不仅仅依赖于被侵占财产持续存在的时长,而更侧重于行为主体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且所占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同时又拒绝归还这一核心行为特征。在通常情况下,若行为人在持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的过程中,非法地将其占为己有,且所涉金额达到了法定认定标准——即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即使面对财产所有方的要求取回财产时仍然不予返还,那么,此种情形便可视为侵占罪的成立。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认定尺度,应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衡量和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