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乃刑事诉讼领域内不可或缺的证据类别之一,对于解读案情、解答案件中某些专门性质疑难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将鉴定意见作为呈堂证供,其重要性在于能够影响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真相的界定,对于刑事诉讼各参与方来说都具有深远影响,而尤其对于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其利益得失更是直接挂钩。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披露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此持有异议并提出申请,则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过严格审查后被确认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于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的复印件送达给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以及受到侵害的人员。换言之,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所送达的便是鉴定意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