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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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