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新建商品房存有品质瑕疵,且该情况与开发商的宣传承诺存在本质上的差距,买受人有权首先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告知其处理期限以及修改整改的具体要求;然而在经过开发商的积极纠正过后,如果依然未能使该商品房符合约定水准或预期效果,买受人有权依照法律及双方合同的相关规定选择终止购房交易契约,并且向开发商提出合理的赔付要求,以此弥补所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