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法轻易地将所有无力偿还贷款之人皆定位为失信者(或谓"老赖")。关于"老赖"这个词汇,其主要含义通常在于那些具备充足且合法的履行能力却预期逃避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并已确定下来的确认付款义务之被告人身上。倘若借款方确实存在无法负担起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经济困境,同时在借款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以及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的认知就是他们不应被划入失信者的行列。
然而,若借款方在明明知晓自身偿债能力有限的前提之下依旧持续大量借贷,亦或是在本应具备还款能力之时故意采取怠于清偿的举措,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视为失信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