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你因为涉嫌搞传销被警察抓了起来关进看守所,那么最多只能委屈您老待上37天。这个叫“刑事拘留”的东西,就是正规的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来处理收到的犯事儿的事件,在调查办案的时候,遇到特别麻烦的紧急时刻,就会把那些行为恶劣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给暂时关押。如果公安局觉得要把某个被拘留的人判刑当成犯罪嫌疑人狠收拾的话,他们最迟得在拘留之后的三天内找人民检察院给这个人盖个章。还有特殊情况,比如说案子比较复杂,或者嫌疑人到处乱跑野蛮破坏,甚至小队作案,.那找检察院批示的时间就可以稍微放宽一些,从原本的三天可以延长到四天;而对于那些真的要一网打尽的庞大犯罪团伙头目,时间还能再往后多拖个十几天,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然后我们的人民检察院,他们接到了公安局要求逮捕的信儿后,最多只需要考虑七天就能做出决定,到底是允许逮捕还是不允许逮捕那个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