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破产并背负严重负债的情况下,首要紧迫之事便是向业务所属地的具有司法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经由法院批准立案之后,负责管理事务人员将会被任命为接管人,将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印鉴以及总账、文档等诸多各项资料予以全面接手掌控。债务人或其统筹管理者务必在自人民法院正式认定债务人进入复苏调整期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周期之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一份详尽的复苏调整计划草案。在破产清偿程序中,管理人会对那些由债务人持有的破产财产进一步进行价值评估以及具体分配处置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