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法律门类中,涉及的销售金额是否达到一万元以下的条件,仍然需要结合其他各方面的情节进行全面考量和评估后才能得出适当的刑罚结果。一般而言,对于此类犯罪案件的量刑判决,其依据并非仅仅局限于销售金额这一项因素,而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性,对社会公共利益所带来的潜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员自身对于犯罪事实的认识和悔过态度等多重因素。若犯罪分子所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数量相对较小,且尚未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同时犯罪人员具备自首、立功等良好表现,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较为轻微的刑事惩罚,例如拘役或管制,并且还将被处以相应数额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