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确保确保冻结股权及保险合同权益之合法性,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的批准方可实施。若在侦查过程中有必要对相关财产实行冻结措施,也需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的批准,并由其签署制作相关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以明确冻结财产的具体账号名称、账号号码、冻结金额数目、冻结时限长度、冻结范围界限以及该冻结请求是否涵盖了孳息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送交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应当在相关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