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由法院所主导的拍卖活动中,若首次的拍卖主题不幸遭遇流拍现象,法院将有权于接下来的60天内组织第二轮拍卖。在此过程中,总共可进行最多三次的拍卖活动。
然而,倘若经过最后三轮的拍卖仍未成功售出相关财产,则可考虑与申请执行方协商,通过以该项拍卖财产折算为债务抵偿的方式解决问题。然而,若申请执行方对此表示反对,法院便有权利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措施,并将其归还给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当出现流拍现象时,法院在下一次的拍卖活动中将会适当调低保留价格。但是,每次调降的幅度均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