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犯有毒品走私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是具备减刑资格的。通常情况下,此类罪犯在服刑阶段若能够严格遵循监内的各项规定,积极投入教育与改造工作中,并显示出真诚的悔过之意的,或者具有明显立功行为的,都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应引起我们关注的是,针对那些因毒品走私罪被处以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在他们获得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期限不得低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