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城市拆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房屋征收决定,为被征地拆迁者提供了以下实质性补偿内容:
首先是被征用的房屋本身具有的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而导致被占地拆迁者需要暂时迁居的相关费用以及必须的临时安顿场所的补偿金;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因为房屋征收而遭受的生产和经营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会由当地政府加以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