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机动车一方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则被界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关系,这两者之间的法律性质显然存在明显差异。当受害人选择将机动车方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要求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时,法院应该对保险公司在此类案件中的赔偿义务进行明确的判定。如果受害人在首次提起诉讼时仅针对机动车方提出指控,但在诉讼过程中又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那么法院对此种申请应予以批准。若受害人在首次提起诉讼时仅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鉴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替肇事机动车方履行责任(即代偿),为了方便保险公司能够充分行使其抗辩权利,同时也是为了更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法院有必要将投保人纳入到共同被告的行列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