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农村土地纠纷之时,所采用的具体处理措施如下所述:首先,针对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争议问题,应当先由涉事各方自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其次,对于协商无果的土地争议,则应交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以达成共识;再次,若协商调解均未能成功化解矛盾,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争议双方分别为企事业单位,则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相关事宜;而若是个人间以及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或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最后,若当事人对上述处理结果仍持有异议,可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