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当劳动合同签订第二次时,将会被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时限。然而,若存在以下几种特殊状况时,劳工可以主动要求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假如劳工并未表示希望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应该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具体来说,无论是何种情形,只要劳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抑或是连续签署了2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在整个履职过程中都没有犯下过任何错误。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