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挪用资金罪中的不谅解情形,通常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挪用资金的金额极为庞大,给所在单位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弥补;
其次,挪用资金的行为频繁发生,且经过多次教育仍未有所改变;
最后,挪用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或进行高风险投资等。在衡量是否应当给予谅解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犯罪者的态度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方面。若犯罪者的行为极其恶劣,对单位的正常运作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即使其事后表达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意愿,单位亦有可能不会予以谅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