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保险合同失效期间仍然具备理赔资格。
依据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若保险合同效力在暂停期间内,被保险人于自保险公司通知其支付欠款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或双方约定的六十日届满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件,则该保险公司应依据先前签署的合同约定向投保方(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但同时可扣除其所拖欠的保费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