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拘留的案件中,若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则应于拘留期满的三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就此问题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与否。在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可将申请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