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在进行笔录记录时,并非必须亲自签字或按下指纹。具体而言,第一点就是未成年人在接受询问或者讯问过程中,并不需要在笔录上进行亲笔签字以及按压指纹;
其次,当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的询问和讯问时,法定监护人应该在场,并有权利代替未成年人进行签字确认;
最后,即使未成年人未在笔录上签字,也不会影响该笔录的法律效力,只需要在笔录上注明"未能签字原因"即可。因此,应当明确指出的是,未成年人在笔录上签字或按下指纹,其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反映出笔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就是说,他们的签字与否,并不能作为判断笔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