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之期限通常设定在10个工作日之内,但在特定情形下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犯罪、多次违法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个工作日。在处理普通案件时,公安机关若决定将被拘留者逮捕,应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天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