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述内容,公民和非金融性质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被视为是一种民间借贷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意志表达真实且合法,便可视为借贷行为有效。
然而,以下四种情形应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企业以借贷为名向员工进行非法募集资金;
其次,企业以借贷之名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召集融资的行径;
再者,企业以借贷之名向普通大众发放贷款;
最后,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都将导致借贷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