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之中,审判机关在详尽审案过程中往往会把所涉借据原件悉数收走,以此作为关键证据加以保存以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可追溯性的要求得到满足。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经过法院认真核验并保留了证据副本之后,依然有可能将原物件原件无偿返还给当事人。而所谓“借据”,作为法律斗争中的一份至关重要的书面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亮相并接受各方的严格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