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民事诉讼案件在获得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立案后,关于开庭审理的具体日期并未有法定明确的时限规定。通常而言,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繁琐程度以及自身工作安排等诸多要素综合权衡,从而科学地规划和安排开庭时间。一般情况下,针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有可能在立案审批通过后的一至两个月内安排开庭;而对于采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则可能需要等待大约两至三个月之后才能进行公开审理。然而,若案件所涉及的证据材料众多、案情复杂扑朔迷离,甚至需要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等特定情形出现之时,那么公开审理的时间便有可能需要适当予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