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开庭程序
民事诉讼是法院按照审理流程对当事人进行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受理。
开庭一般分为四个阶段:调查阶段、辩论阶段、陈述阶段和调解阶段。
1、开庭准备:邀请当事人以及相关诉讼人参加出庭;提前3日法院对出庭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公开;明确当事人及相关诉讼人是否到场参加,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诉讼请求及反驳原告的不同意见。
(2)当事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之后,需在法庭上当场拿出有关证据展示,并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质证。
3、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调查阶段的事实和证据,阐述自己的观点,用语言进行辩驳的诉讼活动。
4、案件评议和宣告阶段: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作出判定结果,通过调解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必须是18岁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若案件涉及到消费领域,那么起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
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同一个诉讼里面,如果说几个被告经常住的地方是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那么就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起诉一般由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书,诉讼副本份数由被告人人数决定,在写诉讼书时有困难的,可以在法院口头诉讼,有人民法院安排笔录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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