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以财产为标的或者属于第五项规定范围内的正在兴建之建筑物实行抵押的行为,必须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而抵押权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之日起方能正式成立。因此,在涉及到借款关系的情况下,当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了书面的借据之后,若债务人为保障自身权益,或者第三人出于某种目的自愿提供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那么该房屋的抵押效力便得以确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