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各用人单位理应自员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被医学机构确诊/评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至当地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受理。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前述规定履行工伤申报义务,则受伤的员工本人或其亲属以及本公司工会在相同日期之后乃至1年以内,皆可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属的市(区)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