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并无权行使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法定权利。这一点在我国各项相关法规中并未得到明确界定和规范。倘若业主准备启动并展开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其应当提前以适当且合理的途径向物业服务提供商事先通报与之相关的各类事项及具体情况;而作为物业服务提供商而言,他们需要切实承担起自身责任,将中包括可能出现的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以及需要避免的各类注意事项等在内的详尽信息,全面、清晰地传达给每一位业主。对于押金相关事宜,若在整个装修期间内业主都严格遵守了合同条款或已被告知的有关事项,那么物业服务提供商必须毫无保留地在装修期结束之后退还所有业主要求返还的装修押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