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其责任意识的表现主要是故意为之。这种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明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对环境构成潜在的威胁,然而却依然选择以行动去实践。这样的故意行为,不仅涉及到明知道自己的产业活动可能导致大量有害物质无处可去,而且还对此置之不理,绝没有采取任何的防治措施;甚至当相关部门接收到他们需要进行危改正的书面通知后,也有意为之,不去执行,依然违反规定地排放污染物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