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因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被认定为刑事罪名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通常情况下拘留期限不会超过三十七日。作为一种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在处理他们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时,针对确定的严密可疑的案件以及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在这段为期三十七天的拘留期间内,公安机关有权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且倘若认为有必要对违法者提起逮捕申请,则应向当地检察院请求批准逮捕。倘若检察院批准逮捕,则该犯罪嫌疑人将继续处于被监禁状态;
然而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相关通知之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