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刑事拘留制度,一般来说它蕴含着犯罪嫌疑人必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含义。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面对自身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察期间假设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下,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刑拘一经决定实施,犯罪嫌疑人需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接受侦查调查。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保障了法律的权威不容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