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愿离开工作岗位,则其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其薪资。
然而,倘若劳动者已事先知会雇主欲终止与之签订的劳动合约(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而言,需提前三个自然日进行告知;而对于正式员工来说,则应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那么在离开现有的任职岗位之际,他们有权要求得到其在这段时间所累积至的全额工资。
然而,当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条款,且由于其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时,他们有义务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