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职工遭受意外以外伤害的情况下,作为雇主方,其通常没有义务按比例向受损失一方以工伤赔偿处理的方式进行赔付。
然而,倘若受雇者陷入了疾病缠身或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这段时间也被称为“医疗期”。在此期间,雇主方是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受雇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这个医疗期内,雇主方有责任支付给受雇者病假的薪资或者疾病救助费用,这笔费用通常不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除此之外,如果雇主方未能依照法律法规为受雇者缴纳医疗保险,从而导致受雇者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医保待遇,那么雇主方可能会面临着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