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在看守所内待命的人士并不全然属于因涉及刑事事件而遭到逮捕等待审理的嫌犯抑或是已被认定有罪并判以有期徒刑一年及以下,或尚有剩余刑期在同一期限范围内,不便移交至劳改场所进行服刑的罪犯。此外,刑事拘留作为公安部门和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子进行调查取证期间,对着手处理中的现行违法者或严重犯罪嫌疑人实行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也是看守所接收关押人员的一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