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项罪名通常被称为“公司资产侵占罪”,其实质便是我们所熟知的“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便是指在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种类别的单位内部,某些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在确定是否构成该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单位内部担任职务的人员;
其次,行为人必须是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如对单位财产具有管理、经手、支配等权力,从而实现了对单位财产的非法占有;
最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即通常情况下,涉案金额需在六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认定,则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一般而言,涉案金额在此范围内即可视为符合“数额较大”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