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界定非法经营罪中的烟草经营数额时,我们通常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多个因素,如销售金额、未销售货值以及违法所得等等。对于已经实际售出的烟草制品,其经营数额将根据销售金额进行计算;而对于尚未出售的烟草制品,只要其货值金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同样会被视为经营数额的一部分。
此外,我们还会充分考虑到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以及市场中间价格等多重因素,以确保所确定的经营数额能够更加准确和客观。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