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企业拒绝支付员工离职补偿金的行为是否合乎法理这一问题,需要在具体考虑到离职原因与情节的基础上进行判断。若员工系自主决定离开公司且缺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获补偿的条件,那么此时企业不予发放补偿金的做法则是完全合法的。但倘若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未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等,又或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等特定情形下,企业仍坚持不为离职员工支付补偿金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非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