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骑行电动车前往工作场所途中发生的意外跌落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仔细分析。若造成该事件的原因并非员工个人在行驶过程中的主要过失所导致的交通事故,那么这种情况可被视为工伤。
然而,如果只是由于员工自身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跌倒,且并未遭受来自其他车辆或其他外部力量的影响,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