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法范围之内,劳务合同可以设立单方面解除条约的权力,然而这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设定,并且这种设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通常情况下,只要这些约定符合合理性和公正性的原则,那么它们就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例如,在某些特定的行业或者职位上,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需求,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约定。但是,这些约定必须清晰明了,具体详尽,而非含糊不清,以免造成双方权益和责任的不平等局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