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裁定表示不认同,且裁定结果为最终且不可上诉之裁决,则其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用人单位对此裁定持有异议,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上级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裁决申请。
然而,若该裁定并非终局裁决,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可由任一方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