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深圳市,若用人单位从实际雇佣劳动者的第一天算起,超过了一个月却仍未和劳动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该用人机构便应依照当地法规,向每位劳动者特定月份内所获得的工资,额外支付两倍的金额作为补偿。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旨在通过这种方式来促使用人单位更加规范地进行用工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