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通常是从执行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那一日开始算起,以便于对嫌疑人、被告人保持监视,防止其逃脱法律制裁。在决定机关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并且决定向被取保人实行收取保证金的方法时,应当确保第一时间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到被取保人和实际提供保证金的机构或个人手中,告知他们有义务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纳足额的保证金。当执行机关确认保证金已经按照规定缴纳至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之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执行机关,同时也需要告知执行机关在执行期间如果想要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事先得到决定机关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