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共有财产如需变卖以清偿某一方所负的私人债务时,首要任务便是严格验证其欠款确系单方面承担,而非属于夫妻双方的连带责任。若判定该债务实为私人借贷,且夫妻两方能够达成共识,那么便可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批准对夫或妻一方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所持有的权益部分进行公开交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者需提供充足的资料证实债务性质以及财产的真实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