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55岁因公致死的经济补偿,其额度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通常情况下,这笔费用主要包含三个子项:丧葬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一次性的伤残伤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具体数值为,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而一次性的伤残伤亡补助金则是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上一年度数据为基础,乘以二十倍的系数;
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则是按照死者生前在企业中担任职务所对应的工资水平,按一定比例向因公致死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发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地区差异、工资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赔付额将会产生相应的浮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