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深圳地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支付标准的设定通常依据的是该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双亲承担责任和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决定的。一般而言,存在稳定收入来源的父母,应当按当月总收入的适当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用。关于具体给付比例,可参考如下标准:若一方向未成年子女每月供给现金或实物价值达10,000元人民币,那么相应地,该子女抚养费用应在此范围内以月为单位进行支付,即约为2,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之间。
然而,若需同时承担两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则抚养费用的给付比例可适度上调,但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当月总收入的5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