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债务问题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在婚姻解除之前,其中有一方故意对另一方隐瞒了债务情况,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并没有被隐瞒这部分债务的配偶则通常无需为其承担责任。原因是在离婚纠纷中,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来进行偿还;
然而,凡是一方有意隐藏、躲避的债务,只要它无法证明与配偶之间存在的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有关联性,那就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债务。为此,未被隐瞒的配偶可以通过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由对方个人所欠下的,进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